质疑人:沈阳厚德商贸有限公司
授权代理人:顾春礼
联系地址:辽宁省义县头道河乡魏家沟村161号
我单位于2021年8月31日收到沈阳厚德商贸有限公司邮寄的针对“内蒙古大学采购北校区新建食堂二期项目厨房设备(项目编号:NMGZC-G-H-210040)”采购项目五个包的质疑书,因你公司未留联系方式,现公告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第一包“大锅灶”“单炒单温灶”“双炒双温灶”“双眼矮汤灶”、第五包“燃气蒸汽发生器配套洗碗机用”,燃气设备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取消生产许可证,连生产许可证国家都不要求办理,更不用说当地的呼市公用事业局燃气设备备案证。这个要求设备必须具有呼市公用事业局燃气设备备案证,设备能合法合规安装的要求显然不合理不合法,具有严重的排他性、倾向性、歧视性。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失去了公开、公正、公平透明性原则。再说非国家强制性要求,根本不允许作为废标资格性条件使用。
答复如下:
依据“2016年9月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发布的《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投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或经营企业须向呼和浩特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故此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
第一包“单门蒸车(电汽两用)”“推车蒸房(电汽两用)” 是非常明确一个用电设备,为什么要通过呼市公用事业局燃气设备备案证,设备能合法合规安装。这是一个非常之笑谈,招标文件是怎么通过审核的,用电设备还要费尽心思来做文章,用来作为用气设备设计安排。明显是错误的。
答复如下:
经复核,第一包中“单门蒸车(电汽两用)”和“推车蒸房(电汽两用)”技术参数中“★必须具有呼市公用事业局燃气设备备案证,设备能合法合规安装。”的指标,该设备无需燃气进行工作,故删除“★必须具有呼市公用事业局燃气设备备案证,设备能合法合规安装。”的条款。
质疑事项3:
第一包至第五包评审标准中,商务部分“投标人业绩(8.0分) 近三年内(2018年07月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完成的相同或类似业绩(以《采购合同》为准),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8分。”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
答复如下:
该项属于评分标准中的商务部分打分项,不是资格性否定项,该业绩要求与所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属于设定不合理条件,也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且该项业绩设定并非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故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
自动售卖机的功能要求★6.机器有第三方销售接口、第三方管理接口功能,必须实现与学校一卡通机器融合收款功能。为不合理不合法要求。设备的功能必须实现与学校一卡通机器融合收款功能。非国家强制认证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废标条件使用,具有严重排他性、倾向性、歧视性,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失去了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性原则。
答复如下:
现对自动售卖机更正如下:
针对参数★6增加关于设备接口和实现与学校一卡通系统对接功能的技术要求和费用规定:
自助售卖设备需通过刷内蒙古大学银校卡(含校园卡)或扫描校内支付二维码(包括“内大财务”微信公众号和内蒙古大学“今日校园”APP的付款码)消费,并将刷卡或扫码消费流水实时回传至内蒙古大学现有银校一卡通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全校商户流水的统一查询、统计、结算等管理需要。集成方式为在自助设备中嵌入校园一卡通专用支付模块,(支付模块为一卡通专用设备,自助设备通过串口与支付模块连接,并通过通讯协议与支付模块设备实现支付流程的集成。)通过校园网络由专用支付模块完成实时支付功能,并通过接口与自助设备集成。支付模块设备由采购人免费提供并进行安装调试,自助售卖设备需预留开放端口及设备安装空间,提供网络环境和电源环境。支付模块设备尺寸见下图。

费用规定:
实现对接学校卡务后台的软件模块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内蒙古大学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