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管发[2014]62 号
各盟市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盟市财政局、商务局、环保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行为,减少对环境的危害,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 号),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2]91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第181 号令)要求,现就我区公共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置做出如下规定: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工作
我区各级公共机构(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工作运行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如果不加以妥善回收和处理,不仅是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会造成环境污染。必须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减少环境污染。各级公共机构带头率先垂范,有利于引导企业和居民树立环保意识,杜绝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随意性,减少环境污染。同时公共机构稳定和规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渠道,有利于单位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各盟市、各厅局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辖区内所属公共机构部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做好全区公共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工作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主要是指不具使用价值的电子设备。包括按规定已达报废年限没有二次使用价值的电子产品及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日常使用过程中损坏严重且无法维修或维修代价较高、使用成本很高的电子产品。如台式电脑、打印机、空调、复印机等,涉密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财政、商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工作的督促检查、资产核销审批、废旧物资行业管理、废弃电子产品处置监管等工作。
(一)各级公共机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必须无偿交给具有资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企业(包括区外具有资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二)各级公共机构应确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核销、交投工作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置经批准后应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工作,确保有效回收和处置。
(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要统一交给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禁止对经批准核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自行处理,不得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给处置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处置。
(四)为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企业有严格的要求,处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处置,其过程应可追溯、可管理、可监督。处置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向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并建立符合其运营模式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回收、处置等环节的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形成电子数据记录,便于有关部门进行数据统计和核查、监督。
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工作流程
(一)为严格落实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自治区直属公共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工作按如下流程办理。
1.自治区直属公共机构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程序进行处置申报。
2.自治区直属公共机构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由资产使用单位分类鉴别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无偿交给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置。
3.回收企业出具的凭证作为单位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报核销资产与财务账目的依据。
(二)各盟市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置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无偿就近交给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四、其他事项
(一)回收处置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目录,见附件。
(二)本通知内容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商务厅、环保厅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 年11 月18 日
附件:回收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