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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千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2022-04-14

内财资规[2017]17号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改革要求和自治区本级实际,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9月13日


   

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181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行为。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主要包括《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附表)所列资产品目。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因保密、救灾、维稳等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国库支付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本规定包括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要求等内容。

(一)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合理配置。

(二)价格上限根据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三)最低使用年限根据资产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资产使用的底线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资产,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配置。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公共服务保障要求、财力状况、政府采购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和更新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并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规定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各项资产配置。

第八条 自治区垂直管理系统行政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

其中:自治区垂直管理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涉及根据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设定标准的部分,由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标准,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级预算单位因机构人员多,执行本规定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根据二级预算单位实际情况,对其适用标准进行调整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对于特殊单位、特殊业务,现有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181号)及自治区资产配置管理相关规定按程序履行审批。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超标配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附表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资产名称

实物量最高配置标准

价格上限标准

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办公设备

台式电脑

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和正式聘用人员每人不超过2台。

5,500元/台

6年

笔记本电脑

笔记本电脑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8,000元/台

6年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A3打印机(可带网络打印功能)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剂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打印机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40%。

12,000元/台

6年

A4打印机(可带网络打印功能)

4,000元/台

6年



普通票据打印机

按需要配置

3,000元/台

6年

高档复印机

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

30,000元/台

6年或复印30万张

普通复印机

每个内设机构(处、室)可配置1台

20,000元/台

6年或复印30万张

速印机

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

35,000元/台

6年或速印150万张

传真机

每个内设机构(处、室)不超过3台

2,500元/台

6年

扫描仪

普通平板扫描仪

每个内设机构(处、室)可配置1台

2,500元/台

8年

高速文档扫描仪

每个单位可配1台

5,000元/台

8年

数码  相机

普通

每个内设机构(处、室)可配置1台

3,500元/台

6年

高档(含镜头和其他 配件)

每个单位限购1台高档相机;主要承担宣传、执法业务的单位经批准可按需增加配备。

15,000元/台

8年

数码摄像机

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主要承担宣传、执法业务的单位经批准可按需增加配备。

5,000元/台

8年

碎纸机(可带光盘粉碎功能)

每个内设机构(处、室)不超过3台

1,500元/台

6年

电视机

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

5,000元/台

6年

投影仪

可移动投影仪

每个单位可配1台,人数较多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最高不超过5台。

10,000元/台

8年

固定投影仪

每个会议室可配1台

26,000元/台

8年

资产分类与岗位级别

实物量最高配置标准

价格上限标准

最低使用年限 标准


办公家具

厅级干部

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文件柜;沙发茶几及其他各项。

20000元/人

10年


处级干部

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文件柜;沙发茶几及其他各项。

10000元/人

10年


科级及以下干部

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及其他各项。

5000元/人

10年


单位   公用

沙发(含茶几)

结合办公室分布情况综合考虑

3,500元/组

10年


折叠椅

按需要配备,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150元/把

10年


会议桌

根据会议室大小配备

1,500元/延米(超过80平米的会议室,700元/延米)

10年


会议椅

按需要配备

600元/把

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