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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2018-09-30

内大发〔2016〕30号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依法做好学校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内财购〔2016〕3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范围

凡列入《2016—201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的项目,均实行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学校)根据采购项目的额度、采购内容确定采购方式,并报请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部分项目采取以下方式采购:

(一)批量集中采购

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实行批量集中采购。采购申请人可根据预算金额,按照厉行节约、保障工作、满足需求的原则,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网上二次询价(竞价)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财购〔2015〕276号)要求,选定采购标准级次(每个标准级次对应固定的参数配置,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按季度组织评审专家确定,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布),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定期汇总报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批量集中采购不能指定品牌。采购计算机的品牌和型号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按满足采购需求、最低价中标的原则,从参与竞价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中选择。

采购人原则上不得超最高标准级次采购。如确有特殊需要,采购申请人提出书面说明,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由资产管理处上报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采购事宜。

(二)协议供货

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120万元以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等

(《目录》中加“■”的采购品目)可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可以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2017年度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实行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财购〔2016〕89号)精神,并参照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nmgzfcg.gov.cn)公布的“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库”中的商品展示,指定品牌、型号、规格。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2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报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网上二次询价;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在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范围内进行询价,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备案。

(三)定点采购

单次采购预算80万元以下的物业、印刷等(《目录》中加“●”的采购品目)实行定点采购。定点采购项目经审核批准后,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一步在最高限价基础上进行直接议价或二次竞价。

(四)公开招标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五)其他采购方式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等方式采购。

二、集中采购计划

项目负责人在采购前根据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并视采购内容选择填写“内蒙古大学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申请表”“内蒙古大学货物采购申请表”“内蒙古大学服务采购申请表”“内蒙古大学工程采购申请表”,按顺序履行相应校内签审批手续后,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定期汇总相应采购计划,并报请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项目负责人在提出采购计划前应对项目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并确认项目已列入相应预算。

三、其他

(一)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形式。除集中采购目录外,单次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参照集中采购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二)《目录》中所称“单次或批量预算采购金额”“限额标准”等,是指一个采购单位(学校)、同一类采购项目、一个预算年度累计额度,学校不能将同一类项目化整为零进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均需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三)由于政府采购法定采购程序较多、采购周期较长,各单位、各部门应提前编制采购计划,尽早提出采购申请。特别是涉及年底需要支付财政资金的项目,需在上半年提出采购申请。

(四)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社会敏感度高的综合性工作。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请各单位从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目录》等相关文件,以及采购申请表,并认真组织学习,以保证采购人员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国家、自治区最新法律法规。如有疑问,请与资产管理处联系(联系人:赵艳丽;联系电话:4992381)。

                           

              内蒙古大学

2016年4月21日


内蒙古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