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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关于印发2016年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9-30

内大发〔2016〕41号

各单位、各部门:

为做好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现将《内蒙古大学2016年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大学

2016年5月17日

 

内蒙古大学2016年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内财资〔2016〕144号)要求,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本次资产清查工作。

(二)工作目标

1.全面摸清家底。对学校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2.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完善全校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3.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4.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组织领导

(一)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察资产清查工作,研究决定资产清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核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表和资产损益认定。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陈国庆

副组长:赵  吉(常务)、柴金义、于化廷

成  员:苏振荣、王志平、郭  喜、张志忠、郭维生、

武元平、格根哈斯、黄  翔、吴英哲、那顺巴依尔、魏永贵、

张久和、王金柱、李满亮、杜凤莲、丁文英、刘银喜、陈  智、杨联贵、宫  箭、张  军、莫日根、白凤山、周建涛、王立新、高光来、于志海、巴达玛敖德斯尔、曾  岚、赫建文、刘  实、王福祯、尚崇峰

(二)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校资产清查工作,协调处理资产清查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汇总上报资产清查结果,接待、配合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武元平

副主任:尚崇峰、王卫中、李惠民

工作人员:赵艳丽、王  崴、宋  民、张秀文、张  琛、

王丽霞、兰  梅

(三)单位资产清查小组

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资产清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成立以资产管理负责人为组长、资产管理员为联络员的单位资产清查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工作人员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二)清查范围

1.学校各单位(含党群行政部门、学院、部、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国有资产。

2.学校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各种形式占用的学校资产要列入本次清查范围。

四、工作内容和分工

(一) 学校基本情况清理

工作内容: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全面清理。

牵头单位:人事处

(二)账务清理

工作内容:对学校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全面核对和清理。

牵头单位:财务处

·         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包括各项资产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各相关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等问题,应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1.流动资产清查

牵头单位:财务处

2.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清查

牵头单位:后勤保障处

3. 图书及档案清查

牵头单位:图书馆

4.仪器、设备、家具、工具、车辆以及文物陈列品等资产清查(除房屋、构筑物、图书及档案以外的固定资产)

牵头单位:资产管理处

各牵头单位按照分工组织相应清查工作,并填写相关报表(见附件)。报表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由牵头单位协调。

五、工作步骤

(一)资产自查与核查

流动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图书、档案等的自查与核查分别由相应牵头单位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他固定资产自查与核查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按以下步骤实施:

1.使用单位自查

各单位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平台”中资产明细账目为基础,通过手机盘点方式,认真逐条、逐项核对本单位所有资产数据信息,如有变动、错误或漏填项,资产管理员要及时修改;同时,要对账外资产进行登记,经确认无误后入账。具体办法如下:

(1)查数量。要依据资产明细账目逐件核对、落实,做到账物相符。有账无物资产(盘亏),要查明去向。毁损、丢失或无法查明去向的资产要形成文字说明材料,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如已报案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材料。

(2)查标签。设备标签是资产的身份识别号码,每台设备都有自己的标签。各单位要逐台核对并粘贴标签,做到台台有标签,件件有身份。没有标签的,要到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科进行打印并粘贴。

(3)查状态。对仪器设备和其他资产的使用状态进行确认,注明在用、毁坏不能用、盘亏、待报废、拟捐赠等,待报废资产要注明待报废原因,拟捐赠资产要注明捐赠对象,并按流程办理报废、捐赠手续。

(4)查责任人。资产使用人为保管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为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责任人如有变化要及时变更。

(5)查地点。对于设备的使用地点要查清楚,有变化的及时通过“固定资产管理平台”修改数据。由于机构调整和人员流动,账目上的物品可能调出或不明去向,各单位必须要负责将本单位资产账目上物品追查清楚,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6)查账外资产。本次清查对账目上没有的账外物品(通用设备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要理清来源,明晰产权,按照资产盘盈有关要求进行逐一登记。价值不能确定的,可以不填价值。

各单位自查结束后要提交一份详细的自查情况报告和固定资产自查情况汇总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送资产管理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814933225@qq.com。

2.汇总与核查。

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的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清查情况对资产管理平台的数据进行统计整理,并对各单位上报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查。对盘盈、损失按要求进行分类,收集证明资料,提出相关处置建议。

(二)专项核查与审计

根据财政厅要求,结合学校资产清查实际,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核查和审计,确保我校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有效。

(三)资产清查结果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四)完善相关制度。资产管理处对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六、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5月18日前)

1.成立学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领导小组,重新确定各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

2.研究制定学校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3.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宣传及相关政策、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5月18日—7月15日)

1.各单位自查(5月18日— 6月3日)。根据学校统一部署,对本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清查。清查结果于6月3日前报资产管理处。

2.汇总与核实(6月4日—6月17日)。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计汇总,逐一核实并收集证明资料等。

3.中介机构核实(6月18日—7月15日)。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全校资产清查情况进行核实,予以专项审计,以确保相关清查结果准确无误。

(三)上报总结阶段(7月16日— 8月30日)

1.撰写资产清查报告。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编制《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共计3类38套报表),形成学校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2.上报资产清查结果。由资产管理处整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档案等材料,并按要求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精兵强将,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宣传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单位实际保证清查工作顺利完成。资产清查量较大的单位,应考虑相关人员的工作量。对参与清查的事业编制人员在年终津贴发放时予以体现,对非事业编制人员可以发放一定补贴(包括使用手机盘点的通信费用补贴)。

(三)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核查工作。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狠抓落实。各单位要利用本次资产清查机会,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理和登记,要做到不重不漏、不留死角,不得瞒报虚报,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单位资产的全貌及实际状况,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特别是涉及机构合并或拆分、原资产使用人调离(退休)等情况的单位,应做好资产调拨、移交、资产信息修改工作。

八、其他

交通学院资产清查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清查结果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后,于7月15日前报学校资产管理处。

附表:内蒙古大学资产清查报表填写分工一览表